參與勞動部主辦「勞動權益系列講座」,碩彥今日抱著學習的心情跟老師請教,
主持人詹理事長對勞動者權益、如何確保勞資關係正常化的推廣不遺餘力,
過程中瞭解到,企業應要捨棄舊思維,不應將工會視為洪水猛獸,對內部管理制度要適法性檢視與優化,讓工作規則明確化。
強化員工溝通與主管「領導統御能力」的提升,以維持良好的勞資關係,避免勞資爭議擴大。
在2018年11月9日三讀通過《勞動事件法》,「舉證責任」是此次法案最重要,影響層面最廣泛的。
碩彥稍作探討⋯以下比較有感的差異:
根據第37條規定,勞工從雇主領取的給付推定為工資;第38條則規定,出勤紀錄內記載勞工的出勤時間推定為工時,若雇主否認,就必須負起舉證責任。
《勞動事件法》未三讀之前,勞工如果要請求雇主給付加班費時,勞工必須提出舉證,證明自己有加班,但該法施行之後,只要出勤記錄內記載的勞工出勤時間就推定為工時,除非雇主能證明勞工沒加班,否則法院可認定加班事實存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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